在保管合同关系中,寄存人享有如下重要权利:
一旦保管期限届满之时,寄存人有着权利去领取属于自己的保管物。
若对于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限的物品来说,寄存人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请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还享有索赔权。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管期间内,如果因保管人的过失或失误导致物品受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了损害,那么寄存人有权向保管人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