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尚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建筑物以及土地使用权,应依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以及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来确认它们的所有权归属。
从这一原则出发,假若有一方能够提出诸如预售合同之类的可信度较高的证据,来证明期房的确乃为他方之财产的话,则完全可以向上诉机构申请对该期房实施保全措施。
待上诉法院经过细致的审查之后,如若认定该期房确系需要被保全的财产,便会依法作出决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涉案房产采取查封的法律程序,以此确保他方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行为,从而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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