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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14 15:45:02 已帮助28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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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下列罪犯不可享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
(一)被判处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限内、且无期徒刑尚未减等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二)存在潜在社会危险性,可能对社会造成威胁的罪犯;
(三)故意伤害自身身体或实施自残行为的罪犯;
(四)罪行严重,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罪犯。
在我国,以下几种情况下,罪犯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内接受治疗的;
(二)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
(三)生活无法自理,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罪犯。
监外执行,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原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特殊状况,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变通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是将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从监禁转变为非监禁执行,这意味着罪犯在一段时间内将脱离监狱的看管,回归社会执行刑罚。
然而,监禁与非监禁之间存在着根本区别。
因此,为了防止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
通常而言,监外执行的先决条件是:
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必须确实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情况,否则便无法考虑并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所有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都能申请或被决定监外执行,他们还须满足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
所谓监外执行的刑种条件,即是指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如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则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如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执行机关应立即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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