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款是由合同签署双方基于基本条款的框架之上,依其实际需求所额外订立的或追加的,旨在扩充或约束基本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及义务的补充性条款。
而补充协议则是对原有合同的进一步完善或修改,通常需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原合同出现不一致或产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合同之后,如发现尚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可据此拟定合同补充协议。
在起草合同补充协议时,需关注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首先,需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完整且具体的基本信息;
其次,需阐明制定补充协议的缘由;
最后,需明确协议补充的具体内容或变更的具体事项。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进行执行。
因此,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原约定的重新调整,此新的约定乃是补充合同的核心精神和实质内容。
倘若仍然坚持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进行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将失去其原本的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