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能简单地仅凭夫妻双方已具备分居满两年的前提条件,便由法院直接做出离婚的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夫妻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且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情感上的不和谐而导致的长期分居;
存在一方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以及存在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情况下,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仍无果的,法院方可依法作出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