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未取得代理权而签署的合同均属无效,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形态——表见代理。
此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并未拥有明确的代理授权,但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及理由,仍足以令相对人误认为其具备代理权;
同时,相对方对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且已尽到交易过程中的合理审慎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导致权利外观产生的责任应归咎于被代理人。
在此背景下,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