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法人遭遇破产时,其债务偿还的顺序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是清偿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所产生的各类必要费用以及共有利益相关的债务;
其次,需要全额支付应当交付至员工手中的薪资,包括医疗、伤残补贴及抚恤费用,同时还需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足额缴纳,以及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接下来,应当将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剩余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予以优先偿还;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