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各类情况之下,当事人可以合法行使其权利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诉讼:
由工作时长、休息日的安排、社会保障金及福利待遇、员工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事项引起的纠纷;
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由于对雇佣关系的确定产生的疑问;
由于员工被解职、开除或辞职、离职等事宜而引发的纷争;
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