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裁定生效之后,当事人不能撤销仲裁请求,但是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有权于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后,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一旦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便可以撤销该项仲裁申请。
如果申请人收到了正式的书面通知,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出席仲裁现场,或是未经仲裁庭批准而在仲裁过程中擅自离场,仲裁庭会视此为申请人主动放弃仲裁机会、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