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产租赁合同时,在面临拆迁时,作为承租方通常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商议并予以确定。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还需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