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经历长达37天的拘禁期。
这主要源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其一般的时长设定为三天,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面临流窜罪犯、多次违法犯罪以及团伙作案等严重嫌疑时,公安机关将有权请求上级审批部门将拘留期限延长至最多30天。
因此,总计下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之久。
然而,若在37天后,公安机关仍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他们就必须选择释放该人员或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若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提出赔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