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其审判前提必须是犯罪情节显属微小,且符合《刑法》所设立的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
这方面涉及到的关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身处中国领域以外的地域,依据中国《刑法》规定本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由于已经在国外接受了刑事处罚,所以免于再次追究;
其次,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残疾,如聋哑病症或是双目失明等;
再者,犯罪嫌疑人由于防卫过当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超出必要范围,以致于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从而触犯法律;
此外,为实施犯罪行为而预先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可以视为酌定不起诉的理由之一。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其中发挥的是次要或者辅助性的角色,那么也可能获得酌定不起诉的机会。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下参与犯罪活动,那么也可以考虑酌定不起诉。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自首之后有立功表现,那么也可以作为酌定不起诉的参考因素。
最后,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虽然犯罪较为严重但是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那么也可以考虑酌定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