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复审之申请范围,以下几类情形可适用:
1、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拒绝其商标注册申请所持反对意见的复审申请;
2、当事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所持反对意见的复审申请;
3、当事人对于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所持反对意见的复审申请;
4、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对其异议裁决所持反对意见的复审申请;
以及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所持反对意见的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