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是因为雇主即用人单位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出的任意一种情况才选择离开的,那么该用人单位便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此经济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员工在原任职单位的服务年限,从员工开始在此单位就职的那一天起算,以每满一年计作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赔偿款;
如果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话,则将一年折算成一整年来计算;
若服务年限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