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情况:
未能按照预定日期顺利完工、延迟向业主交付出厂验收合格的房屋、在装修工程中所采用的材质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替换其提供的装饰原材料、对于原材料的储存管理不当、未经授权将装修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操作以及泄漏与房屋装修相关的机密信息、对装修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担保责任等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