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里,员工原来享有的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将维持不变,并且这些费用将会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方式来进行支付。
当工伤员工经过专业机构评级确认构成伤残之后,他们将不再享有原先的待遇,而是改为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所谓的“停工留薪期”,具体来讲就是指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并因此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伤员工,在这个阶段需要停止工作,同时接受相关的工伤医疗服务。
这个期限涵盖了从入院治疗到出院后的修养恢复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