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该法仅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相应保密职责的员工,例如高级研究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才、市场策划与销售精英、财务会计专家及高级文职秘书等各类岗位。
因此,对于单位内所有员工都进行竞业禁止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和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