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拆迁安置房并非等同于我们常说的“小产权房”。
这种房子通常是由政府在实施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为了妥善安置那些需要搬迁的住户而兴建的房屋。
这些拆迁安置房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层层审查与批准后建成的,当其满足特定条件(通常为居住满五年)即可依法申请办理房产证书。
然而,小产权房则不同,它未经任何国家正规部门以及环节的审查与审批,擅自建造在租赁土地或者非法侵占的土地之上,因此无法获得国家认可的房产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