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时,应根据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加上对房屋装修和装饰的商定补偿金额。
2.如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补偿差异,应以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价值以及对房屋装修和装饰的商定补偿金额为基础,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值。
3.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应当包括搬迁补助费、未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费等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