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常态环境下,定金是无法被退回的;
然而,若是出现了如下情况,那么才有可能将其予以退回: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所示时间节点,将购房者所选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的第三方,从而使得买卖双方未能如期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的话,此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双倍归还支付的定金。
其次,当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合法颁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是因为开发商自己的原因导致原本应该签署的正式合同无法生效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效力缺失时,这就意味着开发商必须要归还给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并且还要承担起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再次,如果双方因为对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这个问题与认购意向书中阐述的内容并没有直接关联,那么也就不会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在此背景下,开发商应当全数归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认购意向书中既然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部分的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或者是约定相当模糊,且因此造成了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无法就此项内容达成一致,导致正式合同难以顺利签署的,那么开发商即有责任将购房者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但是,如果开发商已经达到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标准,只是购房者出于个人原因而拒绝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那么购房者便无法索求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