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间协议是否能够随时终止这一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答案是不容置疑的——不能随意解除。
所谓居间协议,是指中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缔结合同的机遇或者担任缔结合同的媒介者,而委托人则需为此向中间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除;
另外,如果该份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围绕着持续履行的债务进行的话,那么将其划归为不定期合同范畴内,当事人便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