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要求另行提供担保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方或者第三者无需转移其拥有的财产的占有,而是将此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方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状况时,债权人有权对此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条款中,债务方或者第三者被称为抵押人,债权人则被称为抵押权人,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
同时,第六百八十一条也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保证合同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当债务方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状况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