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自由的范畴内,主要包含两大部分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就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确定合同内容等各方面享有相应的自主权。
具体来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即享有缔结合同的完全自由;
第二,有选择合作伙伴的充分自由;
第三,有明确合同各项条款的绝对自由;
第四,在面对合同变化与解约时,也拥有充分的自由;
第五,在选择合同形式上,同样享有高度的自由度;
第六,在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上,也有充分的选择空间;
最后,在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时,也有充分的自主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