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的房产,其价值补偿必须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被征收房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而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评估认定。
若对评估出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
如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存疑虑,则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于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主要有三个法定依据:
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以及重置价。
这三者的用途各异,需在特定情况下分别使用。
其中,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它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并在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至于拆迁评估交易均价,它是指同一区域内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相关部门会每季度定期汇总并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