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买卖合同中应涵盖以下各项具体条款内容:
买卖双方以及商品房的相关基础信息;
关于产权登记手续办理的详尽事宜;
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包括总价款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安排;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与具体日期要求;
针对产品质量标准的明确承诺;
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其相应责任承担;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
对于面积差异的妥善处理方案;
解决争议的途径与方式;
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等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