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言,这种合同被视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间完成了借款行为,那么该借款合同便自动生效。
实践合同也被称为要物合同,这是因为除了双方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使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则被归类为诺成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并非在于一方是否有义务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