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所享有的权益包括:
独占性地占用、使用、享有利益以及自由处置专有部位的权利;
合理有效地使用物业共用区域,共享由公共财产所产生之经济收益的权力;
有权自主组建并主导业主自治机构的运作;
独自执行或者授权他人代为管理物业的职责;
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的权益;
在必要时,有权请求行政机关提供协助;
以及参与业主大会决策的权利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