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订金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是不允许退回的。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归还其交付的订金:
1、若开发商在商议购买意向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业主已经选中的房产转售给其他人,从而破坏了正式购买合约的签署,那么应当按照书面协议承诺的金额,双倍退还业主支付的定金;
2、倘若开发商未能取得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合法资格证明,或者因为开发商自身的过失,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买合同,甚至由此引发了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此时,开发商有义务退还业主的定金,并且承担业主因为该事件所产生的损失;
3、假如双方在最终的购买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条款上,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这些争议点并不涉及到意向书中的关键条款,导致了正式合同未能顺利签署,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开发商应该毫无保留地把定金退还给业主;
4、若是意向书对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主要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含糊不清,从而影响了双方在正式合同面前的决策,导致最终合同无法签署,这类情况下,开发商也应该归还业主的定金。
但是,当开发商满足所有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然而业主却拒绝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业主就丧失了寻求退货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