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专家的解读,在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之际,若当事人拥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则可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合同。
然而,若不满足上述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仍有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当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亦可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项。
一旦解除合同的事项发生,解除权人便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同时,第七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足;
若承租人逾期仍未支付,出租人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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