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刑期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先行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确实存在悔过或立功表现,服刑满两年之后,可以申请减刑。
为了确保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以及有期徒刑长期犯的减刑能够相互呼应,对于那些确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刑期减至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既有悔过又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将其刑期减至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在执行期间再次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无期徒刑犯,自新的罪名判决确定之日起,通常会在两年内不给予减刑;
但对于被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需要适当延长。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犯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其刑期不得少于十年,这一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