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之诉讼实效期限为三年。
如遇法律另行规定具体期限者,应依该规定办理。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明了或应当明了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外,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亦须依据该等规定办理。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