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完成之后,倘若前配偶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现有的监护人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重新承担起子女的教育和照顾工作,抑或是其实际存在对子女施加虐待等恶劣行径,则前配偶有权通过与现有监护人协商的途径,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前配偶仍然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庭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裁判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