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之后,将依照我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各位业主征收物业费用。
然而,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其物业费用则有责任由建设方承担。
具体而言,物业费的缴纳时间自业主实际接收该物业之日起,物业公司正式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时开始计算。
至于那些已经竣工但尚未移交给买受人的物业项目,其相应的物业费用,则仍然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