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离婚过程中,关于财产分配问题,一般的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任何一方的私人物品或财物,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的协议,否则通常是不允许进行分割的。
而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部分,则需要按照之前达成的协议进行划分;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存在,则需交由当地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财产状况和对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保护等因素来做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