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外国人士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或护照;
其次,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姻注册证书;
再者,由原告亲自撰写并提交的离婚诉讼申请书;
此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破碎的关键性证据;
以及,详细记述夫妻共有财产状况的财产清单等等。
至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下,所需准备的资料更为具体,主要包含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姻注册证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