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法以确定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首先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其次,交纳各类社保费用的详细记录也可作为重要证据;
此外,雇主要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身份证明效力的证件也是有力的证明材料之一;
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考勤记录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能为您提供有力支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