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在设定质权时,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即为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针对主债务合同所涉及的质物担保事宜达成的具名保证协议。
这份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具体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基本情况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