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以房抵债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实用性,然而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并不理想。
实际上,此类协议可能反而会使债权人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道路上遇到更多法律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以房抵债这一行为与传统的房屋买卖存在显著区别。
在基于以物抵债的交易中,债权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对未来实际抵债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非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因此,他们无法直接获取房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