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购二手房屋时,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务必对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进行严格审查。
若卖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齐全且满足法律规定,则表明该处房产可依法进行买卖。
反之,若卖方无法出示上述两证或证明文件存在瑕疵,那么我们强烈建议您警惕购买行为,以防止因购买不当而导致您的正当权益受损。
根据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下类型的房产不得进行转让:
首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者;
其次,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
再次,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产;
此外,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全体同意的情况下亦不得转让;
最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产以及未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均不得进行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