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经交易买卖转让,且任何自然人皆不能独立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体仅依法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
在此情况下,农民个体并无权自由进行土地买卖行为。
同时需注意的是,承包耕地并不视为农户私有财产,在农业劳动者离世之后,若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该农业劳动者在户口簿上仍有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则可由其家庭成员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反之,如户口簿上已无其他家庭成员,则应由发包方收回土地,重新进行分配。
对于那些未获得土地的农民群体,政府亦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土地分配,例如通过承包、租赁、流转等途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