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一屋两售”现象,合法有效性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首先,当两个购房协议均尚未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且所涉及的房产还没有进行实际交付时,应优先考虑那些签署日期早于其他合同的协议作为优先承兑执行的标准;
其次,如果有任何一份购房协议已经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并反映出卖方的真实意图,那么这样的执行同样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操作。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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