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向仲裁机构提交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申请。
此种情况涉及到因劳动关系解除所引发的纷争,且无疑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理应涵盖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之内。
在此,我将列举出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
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相关事宜而引发的争议;
因员工被解雇、辞退以及辞职、离职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以及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