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处拘役之后,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允许申请保外就医:
第一,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且短期内病情有迅速恶化趋势;
第二,肢体残缺或无法独立生活自理的情况;
第三,年事己高且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危害社会的人;
第四,原判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服刑期限已经超过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并且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见好转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