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此类情况,信用卡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首先,可选择使用录音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依据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如该法令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向上一级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从而促使其终止违法的催收行为。
然而,需明确指出的是,此种手段仅适用于那些存在明显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其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所述的“停息挂账”政策,在特定情形下,若持卡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但仍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便可与发卡行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信用卡用户在遭遇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保持冷静,切勿轻信对方提供的解决方案及要求,务必提前学习相关知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