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而未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向有连带责任之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保证合同乃为了确保债权得以最终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时,则由保证人为其履行债务或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合法合同。
同时,第六百八十八条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该种保证方式被称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类连带责任保证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亦可向保证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