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实施减轻刑罚的法定范围有明确规定,即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犯罪人员来说,在他们获得减刑之后,实际上所需要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原始刑期的一半。
另外,对于那些被判处在无期徒刑期间的犯罪者而言,其在得到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13年。
最后,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
而若将其刑罚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话,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