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承诺超期指的是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所作出的承诺,而承诺延误会在承诺期限之内发出。
前者的情况下,承诺原则上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要约人能适时地表示认可,那么此种承诺仍将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表达了反对意见,那么这种承诺便会被视为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过后才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按照正常情况无法及时送达给要约人的情况下,这就构成了新的要约;
然而,如果要约人能及时告知受要约人该项承诺仍然有效的话,那么上述情况便不适用。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且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及时送达到要约人手中,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实际送达至要约人处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承诺超过期限所以不会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