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在行使该项权益之时,实施部分特定程度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具体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权利人不得随意跨越自身财产权的界限,进而干扰和妨碍到邻居对其拥有之不动产的正常利用及其居住环境的宁静安定;
其次,在所有人行使其专属权益之际,有义务确保邻居在合理范围内享用其所有的不动产,换言之,须给予邻居适当的方便与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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