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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