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特别法人地位,属于特别法人类别之中。
这部法典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均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并可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殊法人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